山东:政府投资项目可凭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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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办法自2025年5月9日施行。
该办法于2025年1月对外征求意见,近日终于敲定发布。重点条目如下: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问为工程结算款付清之后60日。
第八条 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3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可分阶段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额度。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者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者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网站